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批准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正式批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代替现行的GB 5749-2006。
小编根据标准修订说明,对比发布稿将主要修订内容进行如下梳理:
一、指标分类方法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将术语定义中的指标分类由“3.3常规指标“和“3.4非常规指标”调整为“3.7常规指标”和“3.8扩展指标”。其中,
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扩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
二、指标项目及数量的调整
常规指标:42-1-4-1+7=43
删除了1项常规指标、调整4项常规指标为扩展指标、调整1项常规指标为参考指标、调整7项非常规指标为常规指标
扩展指标:64-7-11+4+2+2=54
调整7项非常规指标为常规指标、调整11项非常规指标为参考指标、调整4项常规指标为扩展指标、增加了2项扩展指标、调整2项参考指标为扩展指标
参考指标:28-2+1+11+17=55
调整2项参考指标为扩展指标、调整1项常规指标为参考指标、调整11项非常规指标为参考指标、新增17项参考指标
三、指标限值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以及在人群健康效应或毒理学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了8项指标限值及6项限值要求,具体见下表。
四、指标名称及表述的调整
根据水质指标表达的涵义,调整了8项指标的名称:
五、内容新增和删除
增加了水处理工艺流程中预氧化或消毒方式;
针对突发公共时间,经风险评估,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暂时适当放宽;
增加了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
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 GB 5749—2006 第 4章);
删除涉及饮用水管理方面的内容。
本文梳理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分析有差异之处,以标准发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