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等4项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
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排放标准,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水平,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发展,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抓好标准落地实施,引导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要持续优化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做好重要标准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二、将“4.1.3 标准值”中的“4.1.3.1”修改为: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表2和表4的规定。 三、删除表1中的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四、在表3后增加表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4内容如下:
五、将“4.1.4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24h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6.3,内容为: 对于表1和表4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4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2和表3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